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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灑網ˋ毒魚ˋ電魚~~有何應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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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0-7-7 00:20: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有時看到些在溪邊灑網,大大們會者處理或應對??" F/ X! h/ s3 D' {% S+ ~9 |
, q* r  D# U* _- r  Y4 X
或 乾脆打哪支電話請政府來關切??
! h  y7 e5 b8 R4 B4 q  p- `' F
; W; g( o" ?& ^+ x& Z) N. C4 b還有點疑問~
6 l0 p; W5 V5 ]( x: o1.非禁捕魚獲區, 灑網ˋ置網者,有何相關法條可約束?
2 g' z) H; s1 A% S! ^. P  U& f( W; ?# g
2.如非禁捕魚獲區, 毒魚ˋ電魚 .; S7 \3 E5 P) S! g2 n  w5 ~

+ i- Y, }" t% ?5 f以上2點,請政府機關來處理~有用嗎? 要向哪個單位或電話 ,叫他們來處理??
: ?/ i% E0 Q( B8 E; p9 I! H5 O' c  t( T
[ 本帖最後由 cr8eixcr8eix 於 2010-7-7 00: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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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0-7-7 16:46:13 | 只看該作者
對阿!!
" X' Y  r; A6 ]4 U; H  b3 H) a1 y1 @) J
外面都有賣那些工具了 ! S$ X& V1 m. P0 k/ @
( `2 ~/ N" A6 n  C% y
怎麼限制也沒用ㄚ 0 {( [* |, n/ k5 O$ |
- _( W6 M# f; E7 x
限制有用的話那漁具店還賣那些網子幹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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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0-7-7 14:11:5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6# 的帖子

大大說的真有道理
: P# T5 \3 z/ q/ o4 O台灣的法律真的是!!
  x8 O, s- U. t( J8 K0 g! h; p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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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0-7-7 13:23:46 | 只看該作者
打電話給警局(大多沒用),拍下照片存證,(不然自己人多就??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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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0-7-7 10:19:02 | 只看該作者


既然違法 那釣具店賣玲子 卻不違法  就好像是改裝車零件可以賣 裝上去就違法    台灣法律真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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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0-7-7 10:15:01 | 只看該作者
請問  八卦網也算嗎  常常 在釣魚的時候 看到   魚都被嚇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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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0-7-7 09:06:29 | 只看該作者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 `; Y" b: ?. h6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N* X- i% q) a+ C% c. u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8 H, k7 Y: C7 ?$ y  V/ m3 H6 z
二、使用毒物。0 n! S! Y4 J! x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 L0 }  P! S  Z$ w
四、架設網具。
( N/ D( @/ A% R5 I+ g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1 Z0 E! W+ ]8 E/ i8 P( ]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w' L* T5 N0 U4 O* B0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 o! x1 P& ]- B8 A: U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4 D" u! y. Z/ ^% ?$ |

. L  \- ]9 x, q+ e2 R" `2 p7 I4 ?# l' a' P; j* \
2 o0 Y; p9 [* Q4 y
第五章 罰則5 j$ n2 K+ X3 h5 g9 u

  O0 Z7 r/ t2 _
# {1 _! S" [7 _第四十九條4 t9 L" i( _  F8 n( q# Z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j* U9 s1 S5 _  p2 {4 z" D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管制事項者。/ m0 u0 h# o9 T# H2 |7 ^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S5 [5 G, ?: s* ^, @$ z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者。
! C) |; ]9 ~$ p& i: k$ X, F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 E) f! R# |/ T- I6 e! Y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其場所及設備不符合標準者。
2 h; n* r& n% N' |, R9 S7 d/ Q$ X/ J#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申請許可者。: t% O  y1 s6 O6 T7 m0 L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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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0-7-7 05:12:00 | 只看該作者
請搜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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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0-7-7 00:41:37 | 只看該作者
當場打電話給警局,最好先拍下照片存證,等警方來,看牠怎麼處理,如敷衍態度,不如你願,可出視照片,在往上反印,或鄉鎮公所,多數警方都是以勸導優先,看舉發者的態度囉,你有證據,要求警察嚴辦,因該也是依法行事,警察不理你,可以向 鄉鎮公所反應!! 法律條例,上網很方便可以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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