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縣封溪資訊(6/8更新兩條)縣府公告和平鄉觀音溪河段禁捕水產動物$ E9 b# v$ D. z, X4 E
發佈日期:2009/6/8
- v3 \# @& j9 G+ j* a5 m4 ^/ K為確保河川生態資源永續利用,臺中縣政府自即日起公告,和平鄉觀音溪自源頭起至大安溪交會處止,主、支流河段平面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物,請民眾配合,以免觸法。 此次縣府公告禁魚的範圍為觀音溪源頭起至大安溪交會處的主、支流河段,全長約四點二公里,公告期間為自即日起,為期三年,在禁魚期間,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物,違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若為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目的者,不在此限,但需經主管機關許可。 縣府強調,封溪禁魚是基於魚類保育的需求,希望民眾配合政府政策,以免受罰,民眾如發現有人違規採捕水產動植物,也歡迎向轄區警察機關檢舉,共同保護河川生態資源。 - Q* X0 C# [' U, m# d5 k5 r& {5 T
* I7 H! t) V5 j; L縣府公告霧峰油車第圳禁漁
+ h+ V$ S% n2 K0 k" }6 U. q& _7 Z8 K
, e |! i9 }8 \) C台中縣政府農業局昨(三十)日公告霧峰鄉興台排水支線(油車第圳)河段從十月二十四日起封溪禁漁三年,期間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霧峰鄉興台排水支線(油車第圳)禁漁範圍為丁台二號橋至德豐橋長約一千四百二十公尺河段,禁漁期間從今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三年,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封溪禁漁的溪流在禁漁期間,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農業局呼籲民眾配合。
7 S$ J3 g$ P) d% `1 C% r& N; t, i農業局表示,霧峰鄉當地民眾為了保護河川生態資源,達到永續利用目的,透過公所提出興台排水支線(油車第圳)禁漁要求,經該局審核同意,除了該河段封溪禁漁三年外,和平鄉大甲溪從馬鞍壩上下游自大甲溪發電廠天輪分廠尾水出口至白鹿橋段、石岡鄉大甲溪石岡壩上游至長庚橋,下游至食水嵙溪與大甲溪交會口處河段,因擁有台灣間爬岩鰍、台灣鏟頷魚、石斑及鱸鰻等保育魚類,縣府公告永久封溪禁漁。 另外和平橫流溪自源頭起至與大甲溪交會處主、支流河段,和平南湖溪自源頭起至與大甲溪交會處止河段(十一月五日期滿),和平志樂溪自源頭起至與大甲溪交會處止河段,大甲溪與南湖溪交會處起往上游至和平農場止(十一月五日期滿),東勢軟埤坑溪自玉清宮正對面起往上游至源頭主、支流河段(薯良橋上下游各二百公尺河段除外)也為台灣間爬岩鰍、台灣鏟頷魚、石斑及鱸鰻等保育魚類重要棲息地,縣府公告封溪禁漁三年,目前都在禁漁期間,農業局呼籲民眾配合封溪禁漁活動,共同為保育河川生態資源貢獻一己之力。 : h4 f) ?+ a Z+ a' Q
. t, s0 w: E0 q( Q( Z
找不到繼續封的公告.所以是可以釣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