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港法修正案已於101年3月1號公佈實行,以往最讓人害怕的罰九萬,現在已經改成600~3600,以往由於罰則過重所以都是勸導驅離,但現在修改後無須勸導即可直接開罰,罰鍰減輕雖然好,不過說真的以往因為釣魚被罰到九萬的應該少之又少,但現在應該就不一樣了,所以以後不幸誤闖被抓到有採補水產動、植物(釣魚)的行為,應該就很容易收到一張600的罰單了! ) {( {1 ~' [# M: }: i9 d! u ●●●●●●●●●●●●●●●●●●●●●●●●●●% J* `5 h' M2 ~: X 第三十六條(商港區域內禁止行為)【相關罰則】第一項~§65;第二項~§71 ( z7 z) g- ^" y3 s3 ]" m U: ~0 X3 o7 n% W" A 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七十一條(違反公告區域外垂釣者之處罰) 0 f& [$ _3 x7 u% W 於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公告區域外垂釣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釣具。 |




; s/ J0 o$ J9 I- r; r2 ^
| 歡迎光臨 釣魚聯合國 () | Powered by Discuz! X3.1 |